邯郸市锦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史XX、***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02民初5512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3月8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宝塔区。
被告:***,男,汉族,现住陕西省晋中市。
被告:邯郸市锦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邯郸市锦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和联系方式,致本院无法及时向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应认定原告没有提供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实际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张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