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4民终32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邯郸市锦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1,山西宇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同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山西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2,山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邯郸市锦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同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元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县人民法院(2021)晋0426民初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锦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1,被上诉人同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同元公司起诉请求锦都公司返还工程款10142714.03元,锦都公司反诉请求同元公司给付工程款23000000元,双方应对各自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双方对工程量及工程价款均存在争议,一审应结合双方的诉讼请求及合同履行情况,**案涉工程量及工程价款的支付情况后,结合在案证据依法作出认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县人民法院(2021)晋0426民初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黎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邯郸市锦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8817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王 育 玲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