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锦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邯郸市锦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同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4民终32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邯郸市锦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1,山西宇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同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山西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2,山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邯郸市锦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同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元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县人民法院(2021)晋0426民初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锦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1,被上诉人同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同元公司起诉请求锦都公司返还工程款10142714.03元,锦都公司反诉请求同元公司给付工程款23000000元,双方应对各自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双方对工程量及工程价款均存在争议,一审应结合双方的诉讼请求及合同履行情况,**案涉工程量及工程价款的支付情况后,结合在案证据依法作出认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县人民法院(2021)晋0426民初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黎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邯郸市锦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8817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王  育  玲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