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503民初5095号
原告:河北某某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邯郸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某某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邯郸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河北某某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某某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某某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26元,减半收取计1563元,由原告河北某某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