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锦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邯郸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香河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523民初220号 原告:邯郸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升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香河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邯郸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香河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5日立案。 某甲公司诉称,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61921.5元及利息(利息以161921.5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从2017年7月2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质保金56943.24元及利息(利息以56943.24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从2019年7月2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原、被告签订《邢台白瓷体验馆幕墙专业分包》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邢台市内丘县白瓷体验馆幕墙专业分包项目交与原告施工,工程总价款为1138864.74元。随后原告进场并按照被告提供的《施工进度计划表》按时、按质完成该项目,并按照合同要求给被告开具发票,被告付款920000元。经双方多次核对,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61921.5元未支付。同时根据合同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留结算总额5%作为质保金,目前早已超过规定时间,被告应支付56943.24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诿,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按照《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的规定起诉至工程所在地即内丘县人民法院。 某乙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核心合同明确记载管辖条款,该条款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是确定管辖法院的明确、排他性约定。双方订立的《邢台白瓷体验馆幕墙专业分包(一标段)》,合同第十七条明确约定了纠纷的解决方式:在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友好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合同签订地廊坊市开发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所涉合同玻璃幕墙定制、安装,且包工包料,原告诉请来源于2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即工程所需玻璃幕墙、断桥铝合金窗、不锈钢地弹门等材料采购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和安装费、维修费用的承揽合同法律关系,并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本案应由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贵院不享有合法管辖权。综上,涉案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合法有效,根据法律规定,贵院受理本案缺乏法律依据,本案应当由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案涉《邢台白瓷体验馆幕墙专业分包(一标段)》约定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分包形式、工程分包内容、面积、单价、金额、技术要求、工程日期、工程质量、甲方工程部组织验收、甲方责任和义务、乙方责任和义务、付款时间和方式、违约责任、职业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安全文明施工、工程售后服务及保修约定、发生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相关条款、廉政条约等内容。根据该合同约定,某乙公司为发包方(甲方)、某甲公司为承包方(乙方),工程名称为邢台白瓷体验馆幕墙专业分包,工程地点为邢台白瓷体验馆幕墙专业分包工地(邢台白瓷体验馆在河北省内丘县境内),工程分包形式为包工包料。根据案涉《邢台白瓷体验馆幕墙专业分包(一标段)》的名称、内容,可以认定案涉《邢台白瓷体验馆幕墙专业分包(一标段)》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案纠纷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虽然案涉《邢台白瓷体验馆幕墙专业分包(一标段)》第十七条约定“在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友好解决,协商不成时,向合同签订地廊坊市开发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该约定管辖合同条款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因邢台白瓷体验馆位于河北省内丘县境内,本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故被告香河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香河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一百三十条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