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世达建设有限公司

田林县兴得达建材租赁部、广西世达建设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029民初562号
原告:田林县兴得达建材租赁部,经营场所:田林县潞城瑶族乡营盘村十二桥小学大门旁(杨在龙出租场地)。
经营者:杨件得。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治意,田林县乐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西世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亭洪路48—1号南宁江南万达广场C8号楼1单元九层901号。
法定代表人:卢绍里。
被告:***,男,1989年9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惠安县。
原告田林县兴得达建材租赁部与被告广西世达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原告田林县兴得达建材租赁部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林县兴得达建材租赁部申请撤诉是正当处分其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林县兴得达建材租赁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7元,由原告田林县兴得达建材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 苏 晴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郭秀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