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东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浏阳市港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浏阳市人民法院

应 诉 通 知 书

(2022)湘0181民初500号之二

浏阳市港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本院已受理***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发送起诉状副本一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你方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自然人参加诉讼的,答辩状应当记明你方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诉讼的,答辩状应当记明你方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自然人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

四、需要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