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东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浏阳东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浏阳市人民法院

受 理 通 知 书

(2022)湘0181民初500号之一

浏阳东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诉浏阳市港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状已收到,本院已决定受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行使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自然人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诉讼的,应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三、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应向本院递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

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xxxxx;(二)xxxxxx;(三)xxxxxx;(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规定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ww.cout.gov.cn/zgcpwsw/)上公布裁判文书。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