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东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浏阳东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浏阳市港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2)湘0181执2458号 浏阳市港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浏阳东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湘0181民初5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浏阳东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22年4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于2022年4月18日之前履行下列义务: 1、向申请人浏阳东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案款60000元。 2、向申请人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负担案件受理费2007元及申请执行费。 开户银行:长沙银行联城支行 户名:浏阳市人民法院案款专户 付款备注:(2022)湘0181执2458号 交款时应注明交款人姓名或名称、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以及交款用途。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本院地址:浏阳市环府路1号 邮编:410300 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