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东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北盛镇马战村村民委员会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81财保231号
申请人:浏阳东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健康大道74号***公寓楼裙楼南向二楼。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北盛镇马战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北盛镇马战村新桥组。
负责人:**。
申请人浏阳东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北盛镇马战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3896298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对涉案财产保全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浏阳东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北盛镇马战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3896298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浏阳东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宋 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
对保全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变更;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对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并采取保全措施;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