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公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福建公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缪成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981民初769号
原告:***,男,196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公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天湖东路8-1号(金龙商住小区)4幢9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6315628548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现住福建省福安市。
原告***与被告福建公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缪成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生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正当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詹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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