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703民初2255号
原告:***,女,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邵武市。
被告:福建公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东侨经济开发区天湖东路8-1号(**商住小区)4幢9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6315628548U。
法定代表人:林淑萍,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夷山市。
原告***与被告福建公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因当事人双方当庭表示不同意按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院依法变更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钟 颖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