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公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公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703民初2255号 原告:***,女,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邵武市。 被告:福建公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东侨经济开发区天湖东路8-1号(**商住小区)4幢9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6315628548U。 法定代表人:林淑萍,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夷山市。 原告***与被告福建公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因当事人双方当庭表示不同意按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院依法变更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钟 颖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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