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越众日盛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与福建越众日盛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福建越众日盛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103民初4148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越众日盛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滁州市南谯工业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4楼4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MA2NALPM2R。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福建越众日盛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山城镇长兴路7号世纪豪庭11号楼1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86907973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述二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野,安徽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越众日盛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福建越众日盛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30元,减半收取8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超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