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04民初6235号之二
原告:合肥强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严店乡严店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3280069327。
法定代表人:杨会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君雅,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晓莉,该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越众日盛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山城镇长兴路7号世纪豪庭11号楼1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86907973X0。
法定代表人:洪开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旗远,该公司员工。
原告合肥强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越众日盛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合肥强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强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肥强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2元,减半收取2151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合肥强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昌华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 磊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