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民终24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诏安县教育局,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南诏镇光良街安居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624003903985N。
法定代表人:陈曦,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火发,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锦生,福建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越众日盛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山城镇长兴路7号世纪豪庭11号楼1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86907973X。
法定代表人:洪开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必胜,福建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少女,福建履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福建省诏安县教育局因与被上诉人福建越众日盛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2021)闽0624民初7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2021)闽0624民初78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福建省诏安县教育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84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俞志凌
审 判 员 苏雅冰
审 判 员 谢旭耀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佳臻
书 记 员 王 靖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