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越众日盛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福建越众日盛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福建省恒丰华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民终5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越众日盛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明发商业广场26栋一梯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86907973X。
法定代表人:洪开茂,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恒丰华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蓝田镇圳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662815321A。
法定代表人:李飞武,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漳州市华美达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蓝田镇圳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66281533X2。
法定代表人:李飞武,总经理。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田,福建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泽艺,福建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越众日盛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恒丰华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漳州市华美达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2021)闽0603民初18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上诉人福建越众日盛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签收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向其邮寄送达的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免、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福建越众日盛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洪丽萍
审 判 员 郭昭容
审 判 员 易惠莲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林志杰
书 记 员 王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