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802民初9657号
原告:福建越众日盛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山城镇长兴路7号世纪豪庭11号楼1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86907973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媛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4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连城县。
被告:***,女,196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连城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积经,福建公治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福建越众日盛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盛公司)与被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日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媛媛,被告***及其与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积经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日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确认日盛公司与***从2019年8月15日起至2021年8月30日止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之子***于2019年8月15日到日盛公司上班,从事监理员一职,月工资3,000元。双方于2019年8月13日签订合同,期限从2019年8月15日至2021年8月31日。因***经常违反规章制度,上班没在办公室工作,在民房睡觉,喝酒了去工地现场,多次被公司领导发现,日盛公司予以劝告。***喝酒后爱跟承包方的施工员吵架,走路不稳,被业主投诉。2021年8月30日晚,日盛公司约谈***,提出由于业主反映其不适合在工地上班,决定开除***,***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对后续交接达成共识:***需在8月31日下班前在相关资料上补签字,公司补偿其2个月工资。当晚,***找业主代表***理论,埋怨其投诉自己,并发送内容为“已经给我开了,晚上找我约谈了”“我被开了”的微信信息。***在公司“水晶臻院项目监理部”微信群发出信息“各位领导,江湖再见”等表示离职,并退出“水晶臻院项目监理部”及“越众日盛在职人员”微信群,微信与日盛公司专监***表示明天与其办理工作交接。8月31日,***未到日盛公司补签字,下午16时打电话给日盛公司龙岩分公司负责人***,表示其姐夫已经帮其找好了其他工作,着急把监理员证拿回去。2021年8月31日起至9月6日,***在家装修,未来补签相关资料。经项目总监***多次电话催促,2021年9月7日13时30分左右,***前往水晶臻院项目监理部补齐资料,收拾个人物品。在移交资料的过程中,约15:30分***从椅子上站立后突然发病浑身抽搐,而后倒地不醒。同事立即拨打120急救,将其送往医院。因抢救无效,***于2021年9月13日因创伤性脑疝死亡。***、***向龙岩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日盛公司因对仲裁裁决不服,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辩称,2019年8月,***到日盛公司上班,从事土建监理岗位。日盛公司按月给***发工资,双方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知情。按照日盛公司的工作安排,2019年8月至2020年12月,***在日盛公司位于美伦生态城建设工地上班;2021年1月至2021年9月,***在日盛公司位于水晶臻院建设工地上班。2021年9月7日15时许,***应上司***的要求,到办公室补齐、移交材料。在工作过程中,***摔伤致人事不省被送往龙岩市××医院治疗。2021年9月13日,***抢救无效死亡。因***已经过世,***、***无法确认日盛公司提供的起止时间为2019年8月15日、2021年8月31日的劳动合同书的真实性。无论其真实与否,依照***与***的聊天记录和日盛公司提供的事故发生经过证明材料,可以证明***于2021年9月7日下午15时左右,在工作场所、因工作事务而摔倒死亡。自2021年8月31日以后至死亡之前,***与日盛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还处于延续的状态。日盛公司无法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或证明。日盛公司所提供的***与***之间的通话录音,以及***与同事的聊天记录,均不能证明日盛公司已经出具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也不能证明***已经办理了终止劳动关系的手续。请求驳回日盛公司的诉讼请求,确认***于2019年8月15日起至2021年9月13日止与日盛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日盛公司与***、***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系夫妻关系,于1987年5月27日生育儿子***。2019年8月13日,日盛公司与***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在日盛公司龙岩分公司担任监理员、期限从2019年8月15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止、每月15日前支付工资3000元、日盛公司安排加班应按规定标准支付加班工资。从2019年9月起至2021年9月,日盛公司每月向***发放工资,2021年9月13日、9月15日,分别发放工资3200元、离职赔偿金6400元。2021年8月,***出勤天数为26天。2021年9月1日晚18时33分、7日下午13时32分,***在日盛公司的水晶臻院一期工程第一标段进行了打卡。9月7日,日盛公司的员工***要求***次日下班前移交补齐资料,当天下午***在上班地点工作过程中被送往龙岩市××医院抢救治疗。2021年9月13日,***因抢救无效死亡。根据龙岩市××医院出具的死亡记录,***的直接死亡原因为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
2021年9月28日,***、***向龙岩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申请事项为:要求确认***自2019年8月15日起与日盛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21年11月5日,龙岩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岩**[2021]12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于2019年8月15日起至2021年9月13日止与日盛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日盛公司不服该裁决,在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日盛公司与***于2019年8月13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是该合同期限于2021年8月31日届满,之后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否存续。***于2021年9月7日下午在上班地点工作过程中被送往龙岩市××医院抢救治疗,且日盛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9月15日分别发放工资3200元、离职赔偿金6400元,二者结合,可以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21年8月31日之后继续存续。日盛公司主张与***于2021年8月30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但未提供双方于2021年8月30日签订的解除协议或日盛公司已于当天支付了经济补偿、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证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五十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与福建越众日盛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自2019年8月15日至2021年9月13日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福建越众日盛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淑 玲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代)
附注:
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