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426执29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1月24日生,汉族,职工,住涉县。
被执行人***,男,1967年12月5日生,汉族,职工,住邯郸市曲周县。
被执行人邯郸市恒升建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银山。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邯郸市恒升建安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4月2日申请立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两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18年4月27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邯郸市恒升建安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36000元扣划至涉县人民法院财务往来帐户,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涉县人民法院(2017)冀0426民初79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苏现国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