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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181财保10号
申请人:浏阳市兴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集里办事处长青村何家组黎家冲。
法定代表人:涂亚。
被申请人:湖南乐友建设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央财富广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浏阳市兴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湖南乐友建设园林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就其保全购买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进行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湖南乐友建设园林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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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