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乐友建设园林有限公司

浏阳市飞宇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乐友建设园林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181财保52号
申请人:浏阳市飞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沙市镇建文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积累,系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湖南乐友建设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央财富广场11栋1706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9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浏阳市。
被申请人:***,男,198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浏阳市。
申请人浏阳市飞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湖南乐友建设园林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4824.1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就其保全购买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进行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湖南乐友建设园林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4824.1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