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81民初8231号之一
原告:***,男,1983年2月2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
委托代理人:张良平,贵州如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811022481。
被告:湖南乐友建设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央财富广场11栋17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394031108L。
法定代表人:郑书婷。
被告:***,男,1986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
本院审理***与湖南乐友建设园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作出(2021)黔0281民初8231号民事裁定,对被保全人湖南乐友建设园林有限公司、***名下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的账户资金共计82015元予以冻结。因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湖南乐友建设园林有限公司、***名下账户资金共计8201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支克彪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张欣欣
书 记 员 毛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