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8601民初47号
原告:湖南乐友建设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央财富广场11栋17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东部新区三岔镇长顺街3号楼1**1层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湖南乐友建设园林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立案,原告湖南乐友建设园林有限公司于2022年11于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乐友建设园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乐友建设园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27.07元,由原告湖南乐友建设园林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 瑗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