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鄂崇阳民初字第00813号
原告*某某
委托代理人***,崇阳县天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武汉天颖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武汉天颖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于2013年12月12日,以本案遗漏了重要的当事人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告*某某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黄望良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