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福森源绿化有限公司

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建辉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702执8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次区迎宾西街65号。
法定代表人刘海滨,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晋中建辉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次区郭家堡乡大东关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晋中市福森源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次区锦纶东街383号锦东小区北楼2单元1层101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晋中建辉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晋中市福森源绿化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晋0702民初16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85万元及期内利息50616元,按月利率14.82‰支付从2015年4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罚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979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向二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19日、5月6日、8月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二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晋中建辉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有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晋中市福森源绿化有限公司名下有少额银行存款,无车辆、有工商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19年9月2日限制被执行人晋中建辉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高消费及非生活或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于9月3日限制被执行人晋中市福森源绿化有限公司高消费及非生活或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9年9月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3日书面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晋0702民初16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勇庆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牡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