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华能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华能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402执1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华能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23143944602,住安顺市普定县城关镇富强小区;法定代表人:袁纯华。
被执行人:贵州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610295790,住安顺市西秀区黄果树大街7号楼1层2号商铺。法定代表人:胡永奇。
本院在执行贵州华能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人民币7335153.45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7335153.45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从2018年9月5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退还申请执行人保证金人民币100万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承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75773元和申请执行费。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及本院调查核实,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向被执行人送达(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
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工商行政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如下:
(1)对被执行人银行资金往来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
(2)对被执行人车辆登记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可供执行;
3.对被执行人启动传统查控,查询情况如下:
经向安顺市、安顺市开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安顺市房屋产权管理处查询:被执行人贵州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房屋可供执行。
4.经查询,被执行人贵州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安顺市西秀区征收管理局享有征收补偿款人民币9500000元,本院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西秀区征收管理局,冻结被执行人贵州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安顺市西秀区征收管理局享有征收补偿款人民币95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三年。因该笔执行款项尚未达到支付条件,待能够达到支付条件后,本院将通知申请执行人到本院领取。
5.被执行人贵州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申请人在本次执行中债权受偿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下落,愿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0)黔0402执14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保留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待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下落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 坤
审判员 王群英
审判员 许星林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李可心
书记员刘凤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