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02民初4378号
原告:贵州鑫诚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多彩万象旅游城商业B区2层2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9OMA6HU64RX8
法定代表人:王佑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贵州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茂海,贵州磐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华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城关镇富强小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23143944602
法定代表人:袁纯华。
原告贵州鑫诚鑫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华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贵州鑫诚鑫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鑫诚鑫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霞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刘玉莹
书记员顾安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