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华能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佳林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贵州华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402民初5211号
原告:贵州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华镇翁井村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MA6HW9HY9K。
法定代表人:宋磊,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贵州华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城关镇富强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23143944602。
法定代表人:袁纯华,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贵州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华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原告贵州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8元,减半收取139元,由原告贵州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惠红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杨晓琴
书记员周蓓(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