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402执2082-1号
申请执行人:***贵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航办马厂村。
法定代表人:李启华,公司总计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红刚,贵州联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贵州华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城关镇富强小区。
法定代表人:袁纯华,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黔0402民初213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贵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华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贵州华能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有申请执行贵州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以及在贵州安顺银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未结工程款,本院依法作出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提取相应执行款。现因上述两笔案款尚未执行到位,故暂不能支付本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将依法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人亦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黔0402执208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保留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待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辉
审判员 张 俊
审判员 张树玉
二O二0年十二月二
法官助理邵定林
书记员李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