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华能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鑫诚鑫贸易有限公司、贵州华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02民初4458号
原告:贵州鑫诚鑫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9OMA6HU64RX8
地址:贵州省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多彩万象旅游城商业B区2层22号
法定代表人:王佑龙。
被告:贵州华能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23143944602
地址: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城关镇富强小区
法定代表人:袁纯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鑫诚鑫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华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24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华能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鑫诚鑫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以上述理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华能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鑫诚鑫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贵州华能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1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09元,由原告贵州鑫诚鑫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 红 文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包   欣
书 记 员 杨恒(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