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华能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华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402执61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2月1日生,汉族,四川省岳池县人,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执行人:贵州华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城关镇富强小区。
法定代表人:袁纯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0)黔0402民初436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贵州华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贵州华能建设有限公司对于本院的执行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暂停(2021)黔0402执618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并解除对贵州华能建设有限公司账户的冻结,本院作出(2021)黔0402执异34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1)黔0402执6185号案的执行。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贵州华能建设有限公司采取的所有强制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罗 琴
审 判 员  谷幸玲
审 判 员  何 坤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惠芳
书 记 员  文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