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02民初2803号
原告:湖南中良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金山工业园5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689103607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荣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路27号麓***创业大楼13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687437451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197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长沙市天心区。
被告:**,男,198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中良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荣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中良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中良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中良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荣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黄 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