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阳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中誉某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湖南阳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民初6166号 申请人:中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岳麓大道57号***广场3栋25楼25028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球,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阳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123号华翼商住楼1424、1426、1427、1428、1430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中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阳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阳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28108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已为申请人中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阳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28108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和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