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智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天智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91执6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安徽天智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天智路27号,组织机构代码70505518-3。
法定代表人:赵宁,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天智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11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91民初486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1400000元,利息1721424.66元(以14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28日起,按月息2%的标准暂计算至2020年3月11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67580元(暂计算至2020年3月11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0913元,公告费400元,案件执行费32364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向被执行人安徽天智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本院依法轮候冻结银行账户,无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经合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其名下无不动产信息。
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安徽天智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 峻
审判员 李 刚
审判员 郭小宁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马晋超
书记员**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