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02执4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徽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胜利路以东、昌盛路以北安徽盐业大厦8层,组织机构代码MA2MUQ60-3。
法定代表人:徐静文,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天智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智路27号,组织机构代码70505518-3。
法定代表人:赵宁,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元国信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体东路20号百富国际大厦1号楼27层,组织机构代码71093125-6。
法定代表人:卓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赵宁,男,汉族,1963年2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本院在执行安徽徽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天智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元国信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赵宁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寄送了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3、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4、对被执行人依法予以了查找,现下落不明。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并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综上所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万斌红
审判员 宋 旭
审判员 周良龙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邹 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