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91执6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4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安徽天智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天智路27号,组织机构代码70505518-3。
法定代表人:赵宁,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依据(2016)皖0191民初486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与安徽天智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安徽天智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履行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元,利息491835.62元(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28日起,按月息2%的标准暂计算至2020年3月11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7880元(暂计算至2020年3月11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8920元,公告费400元,案件执行费10964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徽天智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传票等法律文书。
2、依法核实申请执行人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经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安徽天智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其名下银行存款。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足额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
4、通过对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安徽天智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房产。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安徽天智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被执行人安徽天智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安徽天智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履行罚金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 峻
审判员 李 刚
审判员 郭小宁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马晋超
书记员**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