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智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天智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191执保1181号 申请人:***,女,1968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申请人:安徽天智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天智路27号,组织机构代码70505518-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天智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04988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执行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天智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04988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管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