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南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省中南建设有限公司与福建省炳新建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429民初668号之一
原告:福建省中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宁县杉城镇金岁
坊20巷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9315522866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男,1963年11月4日出生,*
族,住泰宁县。公民身份号码:
350321196311042239。
被告:福建省炳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碧桂
园综合楼B6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310661250T。
法定代表人:林洪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女,1980年12月26日出生,*族,住三
明市三元区新市中路127号3幢801室。公民身份号码:
350403198012267026。
原告福建省中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炳新建设有限
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
原告福建省中南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
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中南建设有限公司以本案双方自行协商处
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福建省炳新建设有限公司、***的
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中南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为6400元,由福建省中南
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
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