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翔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万翔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03执保716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
法定代表人:杨武林,执行董事。
被保全人:浙江万翔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林森林,总经理。
被保全人:河南中之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
法定代表人:刘德伟,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及山东领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作出(2022)鲁1503民初22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浙江万翔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中之祥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2000元。
本院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浙江万翔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中之祥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200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崔洪伟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双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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