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翔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金信联建材有限公司、浙江万翔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3民初1124号之一
原告:山东金信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信发街道铝城路以北,龙山北街以东电商集聚区307室。
法定代表人:李新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浙江万翔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晖路2030号云台国际商务中心738室。
法定代表人:林森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南中之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文化路399号。法定代表人:刘德伟,总经理。
被告:聊城冠银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信发街道铝城路以北龙山北街以东(茌平区电商集聚区内)。
法定代表人:靖吉兰,总经理。
原告山东金信联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万翔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中之祥置业有限公司及被告聊城冠银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山东金信联建材有限公司现已申请撤诉。原告山东金信联建材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告浙江万翔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查封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被告浙江万翔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梅荣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冯大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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