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翔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万翔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3财保560号
申请人:山东**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法定代表人:杨武林,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浙江万翔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法定代表人:林森林,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中之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法定代表人:刘德伟,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万翔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中之祥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万翔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中之祥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的存款20000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该财产保全提供保函担保。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浙江万翔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中之祥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的存款200000元予以冻结。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山东**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崔洪伟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东风
书 记 员 王双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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