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翔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金信联建材有限公司、浙江万翔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3民初1124号
原告:山东金信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信发街道铝城路以北,龙山北街以东电商集聚区307室。
法定代表人:李新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艳君,茌平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万翔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晖路2030号云台国际商务中心738室。
法定代表人:林森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伯川,茌平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中之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文化路399号。法定代表人:刘德伟,总经理。
被告:聊城冠银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信发街道铝城路以北龙山北街以东(茌平区电商集聚区内)。
法定代表人:靖吉兰,总经理。
原告山东金信联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万翔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中之祥置业有限公司及被告聊城冠银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山东金信联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山东金信联建材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浙江万翔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庭前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山东金信联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金信联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保全费1070元,共计2220元,由原告山东金信联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梅荣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冯大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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