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02民初797号
原告:浙江万翔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晖路2030号云台国际商务中心73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绍兴弘里文旅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东浦街道锡麟路37号410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万翔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弘里文旅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5日立案。原告浙江万翔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万翔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0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704元,由原告浙江万翔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四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