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翔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领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万翔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503财保1457号 申请人:山东领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12MA3HJR9F5Q,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乐平铺镇郝集工业园郝东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浙江万翔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0821272310,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晖路2030号云台国际商务中心738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申请人山东领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浙江万翔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87606.26元予以冻结或对其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领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万翔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87606.26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458元,由申请人山东领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