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翔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105民初17316号 原告:***,男,199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新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告:浙江万翔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晖路2030号云台国际商务中心73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万翔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4年3月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43元,减半收取计1521.5元(***已预交3043元),由***负担1521.5元,退还***1521.5元。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