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翔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见筑贸易有限公司、浙江万翔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108民初1923号 原告:杭州见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望京商务中心3幢2单元36层3602E室(自行分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GM5KY42。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峰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万翔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晖路2030号云台国际商务中心73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0821272310。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融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田园公寓17幢4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MA2B0WA01K。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见筑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见筑贸易公司”)与被告浙江万翔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翔幕墙装饰公司”)、杭州融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翰置业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见筑贸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翔幕墙装饰公司、融翰置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见筑贸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二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票据金额200000元及自2022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暂计至起诉日2022年12月5日为26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融翰置业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出票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号:230733100251720211124085287570,票面金额200000元。该票据经多次背书,现原告是该票据的权利人,原告于汇票到期日后,于2022年11月29日向银行要求承兑汇票,因该商业汇票承兑账户余额不足,遭拒付。依据我国《票据法》,原告有权向汇票的背书人即万翔幕墙装饰公司、出票人即融翰置业公司主张票据权利,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万翔幕墙装饰公司、融翰置业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有效证据及有关陈述,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1月24日,融翰置业公司于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号:230733100251720211124085287570,票面金额200000元,收款人为万翔幕墙装饰公司,承兑人为融翰置业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11月23日,该票据经背书转让,现见筑贸易公司是该票据的权利人,见筑贸易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向银行要求承兑汇票,因该商业汇票承兑账户余额不足,遭拒付。见筑贸易公司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第六十八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案涉票据记载事项完整,背书连续,应为合法有效。现该票据已到期,提示付款未获兑付,见筑贸易公司作为持票人,在本案中行使票据追索权,要求出票人融翰置业公司、背书人万翔幕墙装饰公司支付相应票据金额以及利息的诉讼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杭州融翰置业有限公司、杭州万翔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见筑贸易有限公司票据款2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2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2元,由被告杭州融翰置业有限公司、杭州万翔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逾期未交纳的,本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