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湖南中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春程门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224民初1***7号之一
原告:湖南中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环保中路188号国际企业中心北区**栋905。
法定代表人:易茗。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省春程门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茶陵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中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春程门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省春程门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开庭前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省春程门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中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省春程门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55元,诉讼保全费用1790元,由原告湖南中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肖贺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