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中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新力华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722民初297号之一 原告:湖南中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省长沙市雨花区环保中路**号国际企业中心**区**栋**。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前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新力华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常德汉寿经济开发区黄福居委会金凤路(太通模板公司西侧)。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湖南新力华纳米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湖南中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新力华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湖南中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南中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已与湖南新力华纳米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中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计2225元,由湖南中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