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381财保71号
申请人:瑞安市济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06835063X9,住所地瑞安市塘下镇罗凤凤胜村。
法定代表人:李泽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进丰,浙江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玲燕,浙江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广顺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9671637037F,住所地温州市经济开发区滨海三道**海汇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哲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瑞安市济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浙江广顺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温州双龙支行开立的3305××××0045账户内的存款364785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瑞安市济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广顺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温州双龙支行开立的3305××××0045账户内的存款364785元(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期满未申请续冻则自动解除)。
本案申请费2344元,由申请人瑞安市济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瑞安市济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周昕昕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陈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