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镜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中十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21民初10577号
原告:***,男,195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善佳,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中十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华冶万象公馆21栋1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UEXXUXQ。
法定代表人:张雪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安徽镜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桃花工业园繁华大道同福石材城C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598680353H。
法定代表人:方志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健,安徽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上述当事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刘敏独任审判。原告***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中十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镜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安徽中十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镜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中十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镜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沈佳乐
书 记 员  邵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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