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镜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执1359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芙蓉路北、天都路西汇林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WHHY8Y(1-1)。
法定代表人:郑永荣,总经理。
被执行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桃花工业园繁华大道同福石材城C2-8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598680353H(2-2)。
法定代表人:方志华,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合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1265.08元[其中支付工程款1505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暂计5559.08元(以15058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2021年4月7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2232元、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2894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郭小宁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马晋超
书 记 员 杨**晶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执1359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芙蓉路北、天都路西汇林园****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WHHY8Y(1-1)。
法定代表人:郑永荣,总经理。
被执行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桃花工业园繁华大道同福石材城C2-8会信用代码91340123598680353H(2-2)。
法定代表人:方志华,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合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1265.08元[其中支付工程款1505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暂计5559.08元(以15058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2021年4月7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2232元、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2894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郭小宁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马晋超
书 记 员 杨**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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