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时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时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111民初8598号
原告:安徽省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工业区沈阳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0964693E(1-1)。
法定代表人:王岩,董事长。
被告:安徽时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内森庄园B-6幢2404室。
法定代表人:周海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时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告安徽时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总额22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告安徽时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总额22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储焕丽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晓琳